購案號碼 | 2025KZ0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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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 BC 拋棄式餐巾紙BC disposable napkin(PB4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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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 693,000張(1,386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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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單位 | 500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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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 | 一、材質:膠合無塵紙(VICELL)。 二、尺寸:45 x 40 cm。 三、基重:70 gsm(+/- 5%)。 四、顏色:白色。 五、包裝:500 PCE / CTN、無須對摺,外箱按 CNS2386 標示說明辦理。 六、檢驗文件: 1. 符合 CNS2386 紙餐巾規範之檢驗證明。(檢驗項目:基重、橫向抗張強度、縱向濕潤抗張強度、吸水性、可遷移性螢光物質) 2. 本公司得不定時抽樣送第三方公正單位檢測,以 CNS 2386 規範辦理;抽驗次數依交貨批數而定,以一年兩次、二年三次為限;惟若有客訴或爭議產生,本公司將立即抽樣送第三方公正單位檢測,前述檢測相關費用由廠商支付。 七、審樣作業: 1. 廠商提供符合規格之實體樣品並檢附檢驗文件。 2. 納入審樣合格之樣品,將列為後續入庫驗收之品質檢視標準依據。 八、對樣作業: 1. 廠商得標後,須主動提交對樣時程規劃以符合該購案交期,並以兩次對樣為上限,若第二次對樣仍無法滿足本公司標準,廠商即同意無償放棄本案得標資格。 2. 量產前須提供產前大樣,獲本公司確認規格正確後方可交付生產。 3. 除另有廠商與本公司雙方均同意之書面聲明外,交貨之產品規格應與產前大樣相同。 九、驗收作業: 1. 尺寸測量:符合規格要求,可接受誤差值為 +/- 5%。 2. 目視及觸感檢視:紙面潔淨平整,觸感柔順,無破損。 3. 外箱標示:符合規格要求。 4. 證明文件:每批交貨須檢附檢驗證明及出廠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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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色卡號碼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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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 請參閱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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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樣、看樣、審查 | 一、請廠商於審樣階段提送「符合規格樣品」10張,並同步提供符合規格之檢驗證明文件;未提供者,審樣結果視同不通過。納入審樣合格之樣品,將列為後續入庫驗收之品質檢視標準依據。 二、得標廠商請於得標後主動提送樣品送審及交貨時程表,對樣作業以兩次為限,每次修正須於通知修正後 5 日內提供改善樣品,並不得影響交貨時程。若第二次對樣仍無法滿足本公司標準,廠商即同意無償放棄本案得標資格。 三、量產前須提供產前大樣,獲本公司確認規格正確後方可交付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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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交貨日 | 將視實際使用量與未來各項變化,適時調整進貨時程,以確保庫存用量。說明如下: 每批進貨77000張(154箱),分九批進貨。 進貨日期:2026/03/06、03/27、04/17、05/08、05/29、06/12、07/10、07/31、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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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方式 | 含尺寸測量、目視及觸感檢視、外箱標示、證明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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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合格標準 | 一、尺寸測量:符合規格要求,可接受誤差值為 +/- 5%。 二、目視及觸感檢視:紙面潔淨平整,觸感柔順,無破損。 三、外箱標示:符合規格要求。 四、證明文件:每批交貨須檢附檢驗證明及出廠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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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供文件、應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 依規格說明六檢驗文件要求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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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求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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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次數 | 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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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交條件 | DDP Incoterms® 2020 (including unloading) CAL wareho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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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地點 | CAL warehouse,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華膳空廚機供品中心: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南路9號保稅倉庫(桃園國際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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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零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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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驗收完成,交付發票後 60天付款。後續交貨如發現瑕疵,依實際損失金額要求廠商加倍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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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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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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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間 | 2025/09/09-2025/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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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邱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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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886-3-3999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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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 886-3-3999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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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 yu-ning.chiu@china-airline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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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 1. 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相關行業合格供應商。若是國外廠商,首次投標前須先完成F-UO009(Company Profile),供本公司審查。 2. 本公司採購公告網頁上之『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與投標文件同時送達本公司,否則視同資格審查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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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利益之禁止 | 1. 投(得)標廠商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給付佣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當利益予甲方任何人員。分包廠商亦同。 2. 投(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本公司得向投(得)標廠商請求本專案金額百分之五之損害賠償;前述賠償金額及溢價及不當利益,本公司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扣除;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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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1. 本公司進行廠商資格或樣品審查後,將通知合格廠商參加議/比價會議,若逾時未到場,視為棄權。 2. 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本專案採購程序,投(得)標廠商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契約簽訂後,則依約辦理。 3. 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及訂購單內容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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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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