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案號碼2026KZ00542
品名JY1390 經濟艙餅乾 EY Biscuit
數量756,000包
包裝單位50包/袋/2/箱(100包/箱)
規格一、包裝:50包/袋/2/箱(100包/箱)。
二、重量:每包20-40公克之間(+/-5%),及3-6片。 此採購品對象為市售現品採購(非客制化產品)。
三、需有兩種純素(鹹)口味輪替,且每批進貨大包(50小包)外袋上及外紙箱均為同一顏色膠袋,由6種顏色,(紅、橙、黃、綠、藍、白)順延輪替。
四、包裝標示品名、主要成份、重量、保存期限或有效日期、素別(純素)、營養標示、製造商相關資訊(名稱、地址、電話)、產地、過敏源警語,上述均需以中英文標示。
五、保存期限至少90天(含)以上,同批貨須為相同效期產品,以進貨日為基準,進貨時,該品項之可用效期不得低於全部效期之三分之二,以利倉庫控管。
六、得標廠商除於得標時提供產品之衛生檢驗證明:BBP、DBP、DEHP、DNOP、DINP、DIDP、膨鬆劑(鋁含量),分批交貨之物品,則需檢附出廠證明或保證書,保證書之內容說明該批貨品之品質與第一次交貨之品質相同。
七、外箱規格:外箱規格尺吋需小於:410MM(L)X295MM(W)X278MM(H)
八、 查驗方式:
1. 驗收合格標準:全數100%(單位:包)產品符合規格要求,包裝完整、無外漏;未達標準者,一概以不良品論。
2. 得標廠商除於得標時提供產品之衛生檢驗證明之外,未來分批交貨時,廠商需檢附「出廠檢驗證明」,國外廠商需檢附「進口檢驗證明」以維持品質之一致性。
3. 廠商首次交貨時須檢附第三方公正檢測單位檢測報告,爾後交貨時,本公司得不定時抽樣送第三方公正單位檢測;抽驗次數依交貨批數而定,以三次為限;惟若有客訴或爭議產生,本公司將立即抽樣送第三方公正單位檢測。前述檢測相關費用由廠商支付。
顏色色卡號碼
圖片
打樣、看樣、審查須提供符合資格之產品供需求單位品評
預計交貨日20270122:72000
20270226:72000
20270402:72000
20270507:72000
20270610:72000
20270715:72000
20270819:72000
20270923:72000
20271027:72000
20271201:72000
20280105:36000
查驗方式詳規格說明
驗收合格標準詳規格說明
應提供文件、應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詳規格說明之第六項
特殊需求如以海運方式:1.貨櫃裝運出口前務必勾選free time 14天 2.一櫃一張提單
交貨次數11
運交條件DDP Incoterms® 2020 (including unloading) CAL warehouse
運送地點CAL warehouse,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華膳空廚機供品中心: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南路9號保稅倉庫(桃園國際機場)
稅率零稅
付款方式驗收完成,交付發票後 60天付款。後續交貨如發現瑕疵,依實際損失金額要求廠商加倍賠償。
押標金N/A。
履約保證金N/A。
公告期間2024/06/26~2024/07/06
聯絡人黃小姐
聯絡電話03-3999146
傳真號碼03-3999139
電子郵件信箱grace@china-airlines.com
廠商資格1. 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相關行業合格供應商。若是國外廠商,首次投標前須先完成F-UO009(Company Profile),供本公司審查。
2. 本公司採購公告網頁上之『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與投標文件同時送達本公司,否則視同資格審查不合格。
不當利益之禁止1. 投(得)標廠商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給付佣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當利益予甲方任何人員。分包廠商亦同。
2. 投(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本公司得向投(得)標廠商請求本專案金額百分之五之損害賠償;前述賠償金額及溢價及不當利益,本公司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扣除;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注意事項1. 本公司進行廠商資格或樣品審查後,將通知合格廠商參加議/比價會議,若逾時未到場,視為棄權。
2. 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本專案採購程序,投(得)標廠商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契約簽訂後,則依約辦理。
3. 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及訂購單內容辦理。
備註1. 請廠商於7/29前提供「符合規格樣品」2個,送樣至本公司提供需求單位審樣。
2. 上述樣品,請郵寄⾄:桃園市⼤園區航站南路⼀號 (⾏政處/採購部) 黃⼩姐收
3. 投標文件簽名及用印:投標須知、供應商行為準則、投標廠商聲明書、比議價會議規則、自評問卷、報價單,e-Mail至:grace@china-airlines.com (行政處/採購部) 黃小姐收。
4.本標案訂購單於簽訂後,若原物料價格調降致購案品項單價高於市場合理價格,供應商應配合本公司要求重新議定價格,倘供應商拒絕或因可歸責於供應商事由未能於本公司指定期限內完成新議價時,本公司得無償終止契約,供應商不得向本公司主張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