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案號碼2026KZ00601
品名JY1400 經濟艙牛奶球 EY MILK
數量5,622,240顆
包裝單位15ml/顆
規格一.容量:15ml。
二.成分:100%牛乳,生乳來源符合CNS3055規範要求/殺菌方式符合CNS13292規範要求。
三.盒蓋:塑膠加工鋁箔;底座:須標示效期。
四.同一批貨必須交同一效期之產品。
五.得標廠商除於得標時提供產品之衛生檢驗證明之外,未來分批交貨時檢附出廠證明。
六.交貨效期:保存期限必須為產品全部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利倉庫控管。
1.查驗方式:
(1)目視檢視:目視外包裝完整無破損及計算數量是否無誤,製造日期列印清晰明顯。
(2)內容物需完整密封無溢漏、聞起來無異味。
第一次交貨時請供應商檢附本產品品質應符合之國家衛生檢驗證明,其餘每批貨均需提供出廠(In-House)檢驗證明。
(3)食品類成分標示,應由食品廠商以符合本國食安法規展現其專業表現標示,本公司僅檢視包裝外袋之CIS規範及規格。
2.目視/計重總重需符合產品符合規格,外觀呈自然色澤,其餘包裝標示及保存期限與規格製定相符,外包裝完整、不得含有異物發生。
3.口味不得有非正常食品異味發生。
4.未達2.及3.項標準者,一概以不良品論。
七.不良品將依瑕玼品辦理,如遇半年內發生三次重大瑕玼品案件,除依瑕玼品作業辦理外,並另案求償,並納入日後評商之參考。
八.應提供文件、應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提供合格檢驗證明。
九.食品類成分標示,應由食品廠商以符合本國食安法規展現其專業表現標示,本公司僅檢視包裝外袋之CIS規範及規格。
顏色色卡號碼
圖片
打樣、看樣、審查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提供量產前之完整樣品一包(含外包裝)以供審樣;於收到本公司規劃單位確認通知後,始得依據審樣合格樣品之相同規格生產。
請供應商檢附本產品成分、乳源原產地、產品滅菌方式、牛奶球包裝材質,以及外觀、風味、水分、脂肪、蛋白質、保溫測試/pH (需註記保溫測試條件)等。
預計交貨日20270430首批交貨48,000顆, 後續批次約4~7天交貨一次
查驗方式(1)目視檢視:目視外包裝完整無破損及計算數量是否無誤,製造日期列印清晰明顯。
(2)內容物需完整密封無溢漏、聞起來無異味。
第一次交貨時請供應商檢附本產品品質應符合之國家衛生檢驗證明,其餘每批貨均需提供出廠(In-House)檢驗證明。
(3)食品類成分標示,應由食品廠商以符合本國食安法規展現其專業表現標示,本公司僅檢視包裝外袋之CIS規範及規格。
驗收合格標準1. 抽查數量100%(單位:每個)符合規格要求,外包裝完整、無外漏狀況發生。
2. 口味不得有非正常食品異味,內容物不可有發霉、外包裝破裂發生,製造日期列印需清晰明顯。
3. 規格或內容物未達標準者,一概以不良品論。
4. 不良品將依瑕玼品辦理,如遇半年內發生三次重大瑕玼品案件,除依瑕玼品作業辦理外,並另案求償,並納入日後評商之參考。
5. 交貨作業之完成係指送達物品經華航於指定地點查驗並同意接收。若有瑕疵品,供應商應即更換符合規格且無瑕疵之相同物品或同級品,並自行吸收相關衍生費用。若送達物品無法符合規格或品質要求,華航有權拒收或取消訂購單。
應提供文件、應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第一次交貨時請供應商檢附本產品品質應符合之國家衛生檢驗證明,例如 :黴菌、重金屬檢驗報告(砷、鉛、鎘、汞),並標註說明成分、乳源原產地、產品滅菌方式、牛奶球包裝材質。其餘每批貨均需提供出廠(In-House)檢驗報告,如 : 外觀、風味、水分、脂肪、蛋白質、保溫測試/pH (需註記保溫測試條件)等。
特殊需求如以海運方式:1.貨櫃裝運出口前務必勾選free time 14天 2.一櫃一張提單
交貨次數117
運交條件DDP Incoterms® 2020 (including unloading) CAL warehouse
運送地點CAL warehouse,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南路9號保稅倉庫(桃園國際機場)
稅率零稅
付款方式驗收完成,交付發票後 60天付款。後續交貨如發現瑕疵,依實際損失金額要求廠商加倍賠償。
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公告期間2026/07/14-2026/07/27
聯絡人陳小姐
聯絡電話03-399-9141
傳真號碼03-399-9139
電子郵件信箱chun-ting.chen647181@china-airlines.com
廠商資格1. 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相關行業合格供應商。若是國外廠商,首次投標前須先完成F-UO009(Company Profile),供本公司審查。
2. 本公司採購公告網頁上之『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與投標文件同時送達本公司,否則視同資格審查不合格。
不當利益之禁止1. 投(得)標廠商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給付佣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當利益予甲方任何人員。分包廠商亦同。
2. 投(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本公司得向投(得)標廠商請求本專案金額百分之五之損害賠償;前述賠償金額及溢價及不當利益,本公司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扣除;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注意事項1. 本公司進行廠商資格或樣品審查後,將通知合格廠商參加議/比價會議,若逾時未到場,視為棄權。
2. 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本專案採購程序,投(得)標廠商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契約簽訂後,則依約辦理。
3. 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及訂購單內容辦理。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