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公告
| 購案號碼 | 2026KZ00880 |
|---|---|
| 品名 | NH0170 BC/PY拋棄式餐巾布 |
| 數量 | 1,366,000 張 |
| 包裝單位 | 500張/箱 |
| 規格 | 一、材質:複合式不織布(植物纖維+聚脂纖維)。
二、尺寸:45 x 40 cm(+/- 5%)。 三、基重:60 gsm(+/- 10%)。 四、布面紋路:類亞麻針織紋。 五、顏色:白色。 六、包裝:500張/箱,平鋪包裝。 七、檢驗文件: 1. 原料中之植物纖維須具備FSC認證。如得標廠商非原料商,需提供原料取得或與協力合作廠商之證明,相關證明需註明「與正本相符」加蓋大章。 2. 符合 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 之檢驗證明。 3. 本公司得不定時抽樣送第三方公正單位檢測,以 CNS 15290 規範辦理;抽驗次數依交貨批數而定,以一年兩次、二年三次為限;惟若有客訴或爭議產生,本公司將立即抽樣送第三方公正單位檢測,前述檢測相關費用由廠商支付。 八、驗收作業: 1. 量產前,需提供產前大樣,確認與規格無誤後,方可生產。 2. 尺寸測量及計數:符合規格要求。 3. 目視及觸感檢視:紙面潔淨平整,觸感柔順,無破損。 4. 證明文件:每批交貨須檢附檢驗證明及出廠證明。 |
| 顏色色卡號碼 | 無 |
| 圖片 | 詳投標須知 |
| 打樣、看樣、審查 | 一、請廠商於審樣階段提送「符合規格樣品」10張,納入審樣合格之樣品,將列為後續入庫驗收之品質檢視標準依據。
二、得標廠商請於得標後主動提送樣品送審及交貨時程表,對樣作業以兩次為限,每次修正須於通知修正後 5 日內提供改善樣品,並不得影響交貨時程。若第二次對樣仍無法滿足本公司標準,廠商即同意無償放棄本案得標資格。 三、量產前須提供產前大樣,並同步提供符合規格之檢驗證明文件,獲本公司確認規格及檢驗證明符合要求後方可交付生產。 |
| 預計交貨日 | 2027/4/21*365000張
2027/5/19*91000張 2027/6/23*91000張 2027/7/21*91000張 2027/8/18*91000張 2027/9/22*91000張 2027/10/20*91000張 2027/11/24*91000張 2027/12/22*91000張 2028/1/17*91000張 2028/2/23*91000張 2028/3/22*91000張 (華航將視實際使用量與未來各項變化,適時調整進貨時程。) |
| 查驗方式 | 含計數、尺寸測量、目視/觸感檢視、證明文件等。 |
| 驗收合格標準 | 1. 量產前,需提供產前大樣,確認與規格無誤後,方可生產。
2. 尺寸測量及計數:符合規格要求。 3. 目視及觸感檢視:紙面潔淨平整,觸感柔順,無破損。 4. 證明文件:每批交貨須檢附檢驗證明及出廠證明。 |
| 應提供文件、應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 按規格說明辦理。 |
| 特殊需求 | 無 |
| 交貨次數 | 12 |
| 運交條件 | DDP Incoterms® 2020 (including unloading) CAL warehouse |
| 運送地點 | CAL warehouse,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
| 稅率 | 零稅 |
| 付款方式 | 驗收完成,交付發票後 60天付款。後續交貨如發現瑕疵,依實際損失金額要求廠商加倍賠償。 |
| 押標金 | N/A。 |
| 履約保證金 | 得標商須於得標後七日內,繳交得標總價5%之履保金(即期支票、現金、銀行本票、銀行保證書),於全數貨品送達且驗收合格六十天後,無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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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期間 | 2026/10/16~2026/10/26 |
| 聯絡人 | 邱小姐 |
| 聯絡電話 | 03-399-9138 |
| 傳真號碼 | 03-399-9139 |
| 電子郵件信箱 | huai-an.chiu@china-airlines.com |
| 廠商資格 | 1. 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相關行業合格供應商。若是國外廠商,首次投標前須先完成F-UO009(Company Profile),供本公司審查。
2. 本公司採購公告網頁上之『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與投標文件同時送達本公司,否則視同資格審查不合格。 |
| 不當利益之禁止 | 1. 投(得)標廠商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給付佣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當利益予甲方任何人員。分包廠商亦同。
2. 投(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本公司得向投(得)標廠商請求本專案金額百分之五之損害賠償;前述賠償金額及溢價及不當利益,本公司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扣除;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
| 注意事項 | 1. 本公司進行廠商資格或樣品審查後,將通知合格廠商參加議/比價會議,若逾時未到場,視為棄權。
2. 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本專案採購程序,投(得)標廠商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契約簽訂後,則依約辦理。 3. 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及訂購單內容辦理。 |
| 備註 | N/A。 |